大家在簽合同的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名詞,其中有些名字僅僅有個別字差別,但是實際意思卻差了很遠。比如,在合同正文里面,一般都會規定合同終止與解除的條款。那么,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都是指的什么意思呢?
合同終止,常被稱作告知,是繼續性合同中一方當事人表達合同效力自未來某刻起終止的意愿。合同終止權與解除權雖同屬形成權,可依約定或法定產生,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但二者在理論上存在顯著差異。
一、適用情境差異
合同終止專用于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則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
二、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終止僅對未來生效,不溯及既往,無法恢復原狀;合同解除則對過去生效,具有溯及力,可恢復原狀。
三、權利歸屬差異
合同終止權非專屬,可隨債權債務轉移;合同解除權專屬債權人,除概括移轉外,不可單獨轉讓。
四、發生條件區別
法定終止權因合同類型而異,法定解除權則多因不可抗力或債務不履行產生。我國《民法典》雖無合同終止概念,但合同解除制度可涵蓋繼續性合同的終止情形,不溯及既往,不恢復原狀。
合同解除定義
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其法律性質包括:
1、適用范圍:僅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可撤銷或無效合同不受此限。
2、解除條件:必須具備法定或約定條件,防止濫用。
3、解除行為:需有解除行為,包括雙方協商一致或一方行使法定或約定解除權。
4、解除效力: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我國《民法典》采納溯及既往觀點,但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終止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可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此外,因不可抗力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或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或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均可解除合同。
通過了解合同終止與解除的法律差異與核心要點,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運用合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