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電子合同簽署應用越來越廣泛,國家也在出臺政策鼓勵電子合同、電子簽名的應用。但相較于紙質合同,很多人對于電子合同的認識是不足的,比如以為電子版合同就是電子合同,電子簽名同等于簽名或印章的數字化圖像。如果簽署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合同,法院是不予認可的。
電子合同簽署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法院也是不予認可的。
1、丟失電子合同原件,提交打印版,法院不予認可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復印件不能單獨當原件使用,必須與原件核對,方可認定糾紛事實。因此,如果當事人只提交合同打印件,而無法提供原件的話,除非當事人雙方認可或能夠提交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否則,法院是無法將打印件作為判案依據。
此外,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數據電文的原件形式需滿足能夠表現所載內容的,并能隨時調取查用;能夠保證數據聰發起到簽署完成,內容保持完整,簽署后未被修改的,即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和客觀性。
2、平臺使用的合同內容不規范的,法院不予認可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針對合同的格式條款,提供的一方有義務進行告知,且在電子合同中也適用,在增加己方義務,對方責任,限制對方權利方面的條款,需要進行提示,來確定當事人能夠了解到這些重要條款。
因此,一些企業日常簽署的業務合同量大,并且類型相同,企業通過平臺提供通用格式的合同,并且較多使用格式條款免除或限制責任的,卻并未告知簽約方注意,這種情況下,簽署的電子合同是不予認可的。
3、自建平臺或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法院不予認可
對于有自主開發能力的企業想要自己開發一套電子簽章系統,并且控制了電子合同制作,簽署,管理等流程時,或者對于無自主開發的企業選擇了不符合規定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法院是很難進行采信的。
根據《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指出,采用第三方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才能保證電子合同簽署過程中的公平性和結果的有效性。因此,選擇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三方電子合同簽署平臺才是正確合同簽署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