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作為線上簽名蓋章的形式,極大便利了電子商務以及線上交易平臺的發展,相較于手寫簽名或蓋章有著完善的法律保障,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還需不斷完善,尤其是在司法實踐中的判例,需要應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景進行反饋,完善到法律條文中。那么,現有的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呢?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書面合同形式包括了數據電文。合同簽署雙方可以自行約定使用書面合同的形式,同時雙方自簽字蓋章起,合同即生效。另一方面法律上還規定了電子簽名是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也就是說,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其能夠識別簽名人身份,并且認可簽名的內容。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電子簽名就是手寫簽名或蓋章的數字圖像化,但是通過以上的表述,其實不然,電子簽名運用了加密技術,電子簽名技術需要使用到非對稱加密以及報文摘要,有了這些才可以實現對電子信息的電子簽名。
2005年國家頒布了《電子簽名法》正式對電子簽名的定義和使用做了明確的規定,即擁有可靠電子簽名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可靠電子簽名需要滿足電子簽名在制作生成時屬于電子簽名人所有,即能夠識別簽名人身份。電子簽名在使用時,是受簽名人控制,即簽名人知曉并認可簽名。電子簽名在使用時,雙方對所簽署的內容無異議。電子簽名在使用過程中,如若發生修改,其簽名是無效的。
以上電子簽名在使用過程中有了較為詳細明確的法律效力規范。但是不是所有情況都適用呢,當然不是,《電子簽名法》中還對不適用場景作了規定:涉及公共事業服務如供水、供熱、供氣等。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不能使用電子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