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化時代,電子合同的簽署日益普遍。它幾乎沒有使用限制,遠隔千里之外也能瞬時簽約,非常的高效,而且也不需要額外承擔合同郵寄、打印等各種成本,通過手機或者電腦動動手指就能完成簽約,這在以前是敢都不敢想的。
實現電子合同簽約的過程,第三方電子合同簽約平臺是一條有效的途徑。那么,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簽署的電子合同,其有效性的證明難度和風險是否會有所降低呢?
從證據的公正性與可信度來看,第三方平臺作為獨立第三方機構,其立場不受當事人影響,具備高度的中立性。相較于當事人自行收集固定的電子證據,第三方平臺收集、固定的證據在流轉過程中被篡改的可能性更低,因此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在效率與成本方面,第三方平臺也展現出了顯著優勢。與當事人自行收集、固定證據以及公證處保全證據相比,第三方平臺在固定證據時更為高效,且成本更低。
此外,第三方平臺還為電子證據提供了額外的技術保障。這些平臺通常采用Hash算法、非對稱算法、密碼傳輸技術、分布式存儲等先進技術,并與國家法定時間源綁定、與CA合作獲得經認證的數字簽名、利用區塊鏈存證等,確保電子證據自固定之后的完整性。這些技術手段能夠保證電子證據在取證后至提交法庭期間保持完整、不被篡改、未被損毀,并準確說明取證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明確支持了通過第三方平臺固定電子證據的有效性。
當然,如果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的提供方不在中國大陸境內,一旦涉及訴訟程序,境外平臺所存儲固定的證據除了要滿足技術保障要求外,還需滿足民訴法所要求的域外證據公證認證等形式要求。但總體而言,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簽署的電子合同,在有效性的證明難度和風險上確實顯著低于不通過第三方平臺簽署的電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