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了《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該指引詳細規定了電子勞動合同的訂立、調取、儲存及應用標準,旨在保障電子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及不可篡改性。這一舉措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電子方式簽訂勞動合同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
如今,很多公司也都在使用電子勞動合同簽約,這無疑大大降低了人力等部門相關工作壓力。但是,在過去幾年當中,也發生了很多電子勞動合同簽約后產生的糾紛案例,這不禁讓人疑問起來,電子勞動合同究竟是否合法合規呢?
從法律視角審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已明確將數據電文(涵蓋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及電子郵件)列為書面形式的一種。鑒于勞動合同法并未對“書面形式”作出特別限定,因此,電子勞動合同作為數據電文的一種表現形式,自然符合法律對書面形式的要求。無論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還是專門的電子合同平臺簽訂,均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電子勞動合同的有效性也得到了廣泛認可。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法院案例支持了以電子合同形式簽訂的勞動合同,這已成為一種普遍接受的司法實踐。以簽盾電子合同簽約平臺為例,其客戶在勞動合同糾紛中提交的電子合同,能夠獲得法院的認可。
若在使用第三方平臺簽訂的電子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如何舉證合同內容呢?關鍵在于保留電子合同的原始文件。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五條,數據電文的原件需能隨時調取查用,并確保自形成起內容完整未被更改。此外,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的聊天記錄、郵件、通話錄音、轉賬記錄等也可作為輔助證據,共同構建完整的證據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