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化浪潮下,電子合同在物流、金融、建筑、醫療等領域的應用日益廣泛。通過全流程線上簽約,電子合同已經被越來越深入的使用,不僅簽署效率更高,而且也大幅的節約了使用成本。
在電子合同簽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合同糾紛,那么這個時候想的第一件事,可能就是所簽訂的電子合同是否能成為訴訟爭議的證據資料。關于電子合同證據效力如何,接下來就簡單講講。
在電子合同簽約過程中,電子數據自身存在易被篡改、易滅失、原始性難保障等問題,給法律適用帶來了諸多困擾。電子合同及電子證據的“原件形式”成為法律關注的焦點,亟需權威機構進行可信時間戳認證,以解決數據電文的真實存在性和內容完整性證明難題,滿足法律效力證明需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五條對“原件形式”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數據電文,可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其一,能夠清晰展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閱;其二,能夠確保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在數據電文上添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的形式變化,均不會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當電子合同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具備“原件形式”時,便擁有了成為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外觀,具備了合法性。但鑒于電子數據本身存在風險,會大幅降低其可靠性,因此需要借助其他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如可信時間戳認證、區塊鏈技術等,對電子數據的安全性與可靠性進行強化。當電子數據的可靠性得到提升后,電子合同的真實性也能得以證實。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七條與第八條也明確指出,數據電文不得僅因其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方式為電子、光學、磁或類似手段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時,應考慮生成、儲存或傳遞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以及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這些規定在法律層面肯定了數據電文作為書面證據的效力,賦予了電子合同合法的證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