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你是否曾對合同末尾的蓋章和簽字位置感到困惑?是兩者都必不可少,還是只需其一即可?
簽過合同的朋友,應該都有遇到這種情況,一般來說會既把名字簽了,也加蓋上公章。今天呢,關于這個簽字和蓋章是不是都是必須的,讓我們通過法律條款來解答這些疑問。
《民法典》第165條明確規定,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需載明代理人的相關信息,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而第490條則指出,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時,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那么,當合同中約定“簽字并蓋章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時,是否必須兩者兼具呢?根據法律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的意思自治應得到尊重。在此情況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合同才能成立。
然而,若合同中約定“簽字蓋章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情況則有所不同。最高院在(2013)民申字第72號再審民事裁定書中認為,簽字和蓋章具備其一即可。這里的“簽字蓋章”并不等同于“簽字+蓋章”,而是指兩者選其一。
再來看另一種情況,若合同約定“簽字、蓋章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是否又必須兩者兼具呢?最高院在(2005)民一終字第116號判決中給出了答案。該判決認為,“簽字、蓋章”中的頓號表示并列關系,即簽字與蓋章是并列的,只有在兩者均具備的條件下,合同方可生效。
通過這些法律條款和司法解釋,我們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合同簽字蓋章的不同要求。在簽訂合同時,務必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明確簽字蓋章的具體要求,以免因誤解或疏忽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