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活動中,電子合同的免責條款設計直接影響企業法律風險。因此,對于企業來說,在進行合同簽約時,這些事項一定要有所了解,這樣才能保證簽約的安全可靠。
本文結合《民法典》最新規定,深度解析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定情形及應對方案。
一、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免責條款
根據《民法典》第 153 條,若免責條款規避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強制性義務,將被判定無效。例如某建筑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約定 "施工事故概不負責",此類條款因違反《安全生產法》而無效。
二、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26 條明確禁止經營者免除自身主要責任。如某電商平臺在用戶協議中約定 "商品概不退貨",此類條款因排除消費者退換貨權而無效。
三、加重對方責任的格式條款
《民法典》第 496 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得不合理加重對方責任。例如某物流合同約定 "貨物丟失按運費 3 倍賠償",而實際損失遠超此標準,此類條款可被撤銷。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條款
涉及公共安全的免責條款無效。如某化工企業在運輸合同中約定 "泄漏事故不承擔環保責任",此類條款因損害公共利益無效。
五、免除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
《民法典》第 506 條明確禁止免除人身傷害責任。例如某健身中心在協議中約定 "運動損傷概不負責",此類條款無效。
如今,在進行合同簽約的時候,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很多都選擇電子合同簽約,通過電子簽約的技術手段,來增加合同簽約的安全。比如簽盾電子合同簽約平臺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免責條款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從條款生成、審核到履約監控,構建完整的風險防控體系。
企業在制定合同時,建議采用 "智能審核 + 人工復核" 的雙軌制,結合平臺的法律專家咨詢服務,確保免責條款既合法又符合商業邏輯。定期開展合同條款合規審計,可有效提升企業風險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