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化時代,電子合同以其高效便捷的特點備受青睞,但相較于紙質合同,電子合同在撤回或撤銷方面卻面臨著更大的挑戰。電子傳輸的即時性使得要約一旦發出,幾乎在眨眼之間就能送達受要約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撤回通知需要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發出,然而,電子要約的傳輸速度之快,讓“之前”或“同時”撤回幾乎成為了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電子要約的撤銷也同樣受到了電子合同形式的影響。在電子數據交換的情境下,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同時,系統會自動發出承諾,因此撤銷要約幾乎無從談起。而在使用電子郵件方式時,雖然要約到達與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差,為撤回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但這個時間窗口卻異常緊迫,稍縱即逝。
在實際操作中,不少當事人往往因為缺乏充分考慮,就在網絡上迅速發出承諾并完成合同簽訂。一旦發現問題想要撤回或撤銷,卻發現幾乎無法實現。因此,企業在簽訂電子合同時,應當設定一個合理的承諾撤回期限,以此來規避潛在的風險。
如果電子合同已經簽署完成,但發現條款存在問題且不愿履行合同,雙方可以嘗試通過協商簽署補充協議的方式來撤銷原電子合同。以簽盾電子合同為例,合同簽署完成后如果出現問題,雙方都可以在線發起解約申請。簽盾會提供合法有效的解約協議模板,解約雙方如無異議,即可在線簽署協議,從而解除上一份電子合同約定的雙方履行義務。
當然,如果協商無果,那么可能就需要訴諸法律途徑來解決了。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因未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而簽署電子合同,并不一定就會導致敗訴。下面是一個真實的案例:
寧波市民王某計劃出租自己的房產,與某不動產管理公司的業務員李某溝通后,雙方達成了托管出租的意向,并約定公司每月支付王某租金三千元。李某提出需要按照公司規定簽訂電子合同,并通過微信向王某發送了合同鏈接。王某在忙碌中,因為李某的不斷催促,沒有仔細查看合同條款就簽字提交了。
簽字后,李某才出示了合同截圖,顯示其中包含了王某需每日支付1元房屋維修費,年計365元的條款。王某對此表示不滿,要求去除該條款或解約,但公司堅持認為王某已經簽名,需要履行合同義務,否則需要支付三倍租金作為違約金。王某因此起訴了該公司,要求判定每日支付一元房屋維修金條款無效。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性要求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根據王某與業務員李某的聊天記錄,可以確認王某在簽字時確實沒有查看合同條款,且被告并未事先告知王某關于房屋維修費的條款。王某在得知該條款后立即提出了異議,表明其對該條款并不知情。因此,法院判決該條款對王某不發生法律效力,王某無需支付房屋維修費。
電子合同的普及確實為簽約雙方節省了時間、物流等多方面的成本,但各方在簽署合同時仍然需要仔細審閱合同內容,確保全面了解合同條款后再進行簽字。切勿因為一時的疏忽或僥幸心理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電子合同簽約是一個為我們的簽署提供便利、降低成本的工具,大家在使用的時候,需要自己確定合同的內容確保無誤,否則哪怕簽署方式再先進,當中的內容不合理,最后吃虧的也是自己。不過,電子合同簽約的出現,在整個簽署過程中給了大家提供極大的便利,讓日常的簽署更加的高效簡單,還沒使用的朋友趕快行動起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