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府政策支持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推廣應用,逐漸擴大到更廣泛的場景領域,使得越來越多的組織機構選擇使用更加高效、便捷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但也有不少組織機構比較謹慎,對于簽署電子合同出現糾紛后,法院如何認定電子合同有效性,電子簽名的真實性以及電子證據的采納產生疑慮。
下面就通過一起真實的電子合同司法案例進行了解。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4日,小鄭申請開通某銀行的電子銀行服務簽約業務。同日,該行與小鄭以電子合同的形式簽訂《個人自助小額借款合同》,借款22.1萬元,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借款額度、還款方式和借款年利率。同時約定如借款人逾期還款,銀行將按照合同約定計收罰息和復利。合同簽訂后,某銀行依約履行發放貸款義務。
2020年10月24日起,小鄭未能按約還本付息。該行多次向小鄭催告還款,但小鄭仍未償還任何到期本金及利息。故銀行向鼓樓法院起訴,要求小鄭償還尚欠本金22.09萬余元及相應利息、罰息、復利及其他相關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
鼓樓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借款合同為電子合同,某銀行與小鄭訂立該借款合同時,已經通過身份證識別、銀行卡驗證等方式對借款人的身份進行核驗,確認借款人為小鄭本人后與其簽訂借款合同,并依約放款。
同時,銀行提供《公證書》、可信時間戳等證據證明借款合同的真實有效,未被篡改。故法官認定該行與小鄭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成立生效,雙方均應信守履行。某銀行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小鄭未按約還款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某銀行有權要求小鄭支付尚欠的貸款本息,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鼓樓法院予以支持。
完善的法律法規保障
電子合同、電子簽名的有效性、真實性
事實上,國家制定了較完善的法律法規保障電子合同、電子簽名的有效性、真實性。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以及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包括了數據電文,也就是電子合同。
《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同等法律效力。而可靠的電子簽名需要滿足“真實身份、真實意愿、原文未改、簽名未改”的條件。
同時,第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但電子數據要成為有效的司法證據,需要有嚴格的取證規定,如第三方存證保全、出證,司法鑒定和公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明確指出: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
簽盾電子合同全證據鏈簽署
保障簽章及簽章合同法律效力
簽盾電子簽名產品遵循法律法規設計,對接公安、工商等機構,為簽署主體身份進行認證與核驗,同時對接權威CA機構,為簽署主體發放數字證書,從而生成具備法律效力的電子印章或簽名。
在電子合同簽署過程,簽盾借助“數字簽名、時間戳、區塊鏈”等技術,能夠將合同簽署過程在司法機構的見證下進行公證與監督,用戶的每一步操作一經發生實時被區塊鏈各節點所見證,當時由誰簽署,簽了什么,都將永久定格,信息一經存儲,任何一方都無法篡改。
簽盾提供區塊鏈、公證處存證服務,保全簽署過程的證據鏈,一旦發生糾紛,可申請出具電子數據存證報告,全鏈路證據報告,互聯網公證處公證書,并對接眾多仲裁委、互聯網法院,支持證據出證,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